各州(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医科大,云南中医学院,大理学院,厅直各单位,省级有关学术团体: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及卫生专业的特点,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2.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3.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4. 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5.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27日
附件1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卫生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依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其中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
第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别在省卫生厅科教处和中医处)和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依据国家及我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学分管理试行办法、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
3、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
5、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6、组织开展远程教育;
7、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组织云南省与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研讨和协作。
第八条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管理体制。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外,驻市(州)、县(市、区)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市(州)、县(市、区)分别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实。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建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与接受考核;经单位选派参加学习的工作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公共知识的培训以卫生行业建设为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团队合作、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医药卫生科技创新等业务知识技能,以及人事部门的公需科目培训,提升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培训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分专业分层次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实施针对性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初级人员着重加强基本实践技能和相关基本知识培训;中级及以上人员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加强教学科研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巩固和提高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专业技术能力,正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掌握本专业前沿动态。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以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中规定的内容为主。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的对象、内容和条件等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实施。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材料、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等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个人自行参加外语、计算机等非医学及相关类专业的公共知识的学习培训不列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分为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经批准认可并定期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州(市)级,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单位自管项目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公布。项目申报、评审、认可和管理,按《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执行。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 以省、州(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为依托,设立省、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基地的条件、职能、申报、认定和管理,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和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注重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加强省内外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交流合作,提高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须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和验证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登记审核;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分级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验证。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登记和审核管理等,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资格定期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为单位工作目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各地、各单位每年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报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是继续医学投入的主渠道,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部分费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捐助,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的活动经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998年云南省卫生厅、人事厅下发的《云南省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云卫科发[1998] 1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另一类为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三)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
(四)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国家级I类学分不低于5分,远程学分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推广项目除外,以下类同),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五)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2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8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 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p#副标题#e#
(六)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每年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内容,其当年学分视为完成。
(七)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八)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九)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的学分视为完成。
(十)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
(十一)经国家及省确定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学习继承期间,阶段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学分要求为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标准,但不低于此标准。
三、 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年度的学分视为完成。
(二)II类学分
参加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举办的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授予5学分。
(三)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经认可的刊物(包括增刊)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1作者—第3作者(其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 5—3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 4—2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3—1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 2—1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内部刊物 1—0.5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4.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 课程组成员排序(其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5 4.5 4 3.5 3 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4 3.5 3 2.5 2 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 3 2.5 2 1.5 1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以上各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进修或援外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经加盖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发放。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学分数内容进行认真考核。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也按此原则执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鉴方能生效。
(四)逐步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化授予学分的形式取代纸质学分证书。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使用纸质学分证书。
(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六)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五、学分登记和审验
(一)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初对卫生技术人员上一年度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项目学分内容包括:学习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认可部门等;自管学分内容包括:论文论著、科研活动及单位学术活动等。
(三)学分登记结束后统一进行审验。学分审验分级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县级及以上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负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负责乡村医生的学分审验。审验合格者由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放学分验证合格证书。学分审验一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不补验。
(四)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定期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云卫发[1998] 190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
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全省重点学科、内设研究机构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法。
一、 基地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立项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1.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取过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3.近三年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5.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中四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报作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1.省卫生厅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单位内设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省级重点实验室,博士生、硕士生学位授权点。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一项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有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
(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1.州(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州(市)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一项州(市)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有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的学科,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2.拟申请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3.拟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云南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申报推荐,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
4.拟申请成为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云南省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申报推荐,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职责。
1.开展面向全国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
2.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每年至少开展1次面向全省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2.负责制定基地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承担本市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举办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报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1.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管理,分别在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和主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
2.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应级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教学质量。
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须填写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分别统一公布。
4.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严格按照《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分与核发学分证明。
5.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原则上不得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
6.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三年评估一次,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二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分别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试行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p#副标题#e#
附件4
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级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省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中医药学会、预防医学会、口腔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协会、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意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5.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6.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省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6.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四)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州(市)内领先的技术和方法;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4.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5.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6.填补本州(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等。
三、项目申报、认可
(一)基本条件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学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和人员。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项目内容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专长,授课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培训学员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授课人可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有1-2名为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或技术骨干。
4.项目申报必须使用规定格式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报。
(二)申报、评审与认可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统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所在地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统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厅直单位和厅属学术团体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每年9月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认可: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后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予以批准、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
评审认可原则及方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可实行依靠专家,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认可采用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由学科组专家根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应符合的条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学科组专家评审意见,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所属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状况,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评审采取回避制,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不能参加评审。
3.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参照省级项目的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市的具体施实规定。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全省性紧急防病知识培训;省卫生厅授权或委托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等相关指令性活动,可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程序上报,批准后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四、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的举办
1.各项目举办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名称、教学对象、日期、地点、学分数等内容,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考核考试,严禁弄虚作假、流于形式和乱授学分、乱发证书。一经发现有违规现象,即行取消其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
2.省直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接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名称、培训日程及拟参加人数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州(市)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接受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名称、培训日程及参加人数报举办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将本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在举办1周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违规的项目举办单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3.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学习。凡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1/3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有关机构不能提供学分证明,只能提供实际学时学习证明。
4.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获准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也应对所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由当地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指导。
5.各项目单位的项目举办率不得低于80%。
(二) 项目的有效期和备案
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1年(即项目从每年的公布之日起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止),可于当年举办1次,成功举办者下一年可备案1次。
2.凡获批准并如期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如需下一年备案的,填写备案表。每个项目只能备案一次。
3.项目不能在本年度举办需要延期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延期。无正当理由当年没有举办的项目(含备案项目),则属自动作废,拟下一年举办则必须重新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下发的《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云卫科发[1998]190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六、本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5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
(试行)
为了解、掌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导和监控,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工作实行每年一次,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填写和汇总报告的制度。
(二)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内容为每年度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
(三)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程序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写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统计表,经单位签章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县(区、市)、州(市)卫生局,省直单位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县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县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所在州(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汇总填写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各州(市)、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包括对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总体工作的评估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估的基本内容
1、总体工作评估:①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基础资料的完善性;②贯彻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制度落实情况;③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化;④年度考核制度化;⑤各项活动的完成率;⑥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二级) 覆盖率;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质量;⑨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学分达标率;⑩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单位和地方覆盖率。
2、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①师资状况②国家、省、市级项目申报、批准和执行情况;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所包含的各项内容。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①授课老师资历和授课内容的符合情况;②授课时数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③授课讲义质量;④教学效果评价;⑤学分符合规定,证明发放与培训人员符合;⑥上报资料完整。
(三)评估办法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1-2年对16个州(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进行评估;每年对我省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项目的执行报表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现场评估。
2、根据评估的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与统计报表、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现场考察(考核)和访谈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抽查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3、具体评估时间及要求将于评估前另行通知。
三、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认真、严肃对待有关资料及统计工作,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四、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纳入我厅对各地的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对辖区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辖区承办的省、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估。
六、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试行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释。
云南省卫生厅 2013年3月4日印发